認購協議總價145萬元 簽合同變成120萬元 法院:開發(fā)商“套路”消費者費用應退還
南京市民王女士(化名)此前買了一套商鋪??稍诤炗喓贤瑫r,開發(fā)商以避稅為由將金額少寫了25萬元。王女士原以為這是好事,自己能少交一點稅??蓪嶋H上,這筆錢卻被另一家公司拿走了。蕞后,王女士因沒買成商鋪,在找開發(fā)商退款時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過程中,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內幕浮出了水面。
王女士當初看中了位于南京市軟件大道的中南世紀錦苑商鋪。當時,售樓處銷售人員介紹這里地理位置優(yōu)越,發(fā)展前景很好,很適合投資。
王女士說:“銷售員跟我講,總價是145萬元,首付是85萬元,貸款60萬元。我當時就跟他簽了認購協議書,他讓我付了10萬元的定金。”
2019年3月14日,在繳納定金大約半年之后,王女士與開發(fā)商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王女士說:“簽合同的時候,我突然發(fā)現他合同上面寫的是房屋總價120萬元,貸款是60萬元,首付是60萬元。當時我很詫異,為什么首付款是60萬元,但是購房定金上寫的怎么是85萬元。好幾個人圍在我身邊講是為了避稅,所以我也沒想那么多。他說你只要管貸款是60萬元就行了,不要管其他的?!?
王女士沒有多想,就按照開發(fā)商的要求簽了字,并實際繳納了85萬元首付款??呻S后在辦理60萬元貸款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銀行審核遲遲沒有過關。開發(fā)商表示,接下來只能重簽合同,原有合同備案注銷,并且要王女士承擔原合同違約責任。
王女士說:“開發(fā)商就各種跟我講,要我現在必須配合它所有的操作流程,不然房子就一直買不下來,所以我才配合他簽所有的字。他說因為我的原因要把原合同給注銷,重新簽合同,讓我簽這個5%的違約金。我當時也沒想什么我就想買房子,就把它給簽了?!?
開發(fā)商承諾盡快簽訂新合同,并重新申請貸款。但此后,王女士發(fā)覺有些不對勁。當初和她簽訂商鋪認購協議書的甲方,原來并不是開發(fā)商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而是江蘇中南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這10萬元定金則是打給了南京嘉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正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按約定首付款85萬元,開發(fā)商蕞終開具的******只有600981元。其余249019元,則由南京嘉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給開了一份收據。
王女士說:“本來應該首付款是85萬元,應該給我開85萬元的******,但他只給我開了60萬元的******。后來我問他為什么不開,他就跟我講還是可能為了避稅。我從頭到尾都是跟開發(fā)商聯系,不知道有其他的那么多公司在中間。我實在是沒有什么購房經驗,也不太懂?!?
直到此時,王女士才感覺里面可能有貓膩,于是向開發(fā)商提出退房,要求拿回85萬元首付款,但是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她向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查明,在王女士購房之前,她看中的商鋪包括周邊其他商鋪,都被開發(fā)商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轉讓給了江蘇中南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江蘇中南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又與南京嘉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風險代理銷售合同。王女士多交的首付款,實際上就被當成了南京嘉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代理服務費。
王女士要求開發(fā)商給個說法,為什么當初銷售商鋪時隱瞞了這些關鍵信息。但對方要么回應稱銷售已經離職,要么回應一概不知。
5月24日,記者與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取得了聯系,對方仍然以不了解情況為由,拒絕回應。
雖然開發(fā)商選擇回避,但法院蕞終認定,被告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南京嘉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開發(fā)企業(yè)和包銷商,在向消費者銷售房屋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如實透明地告知消費者消費信息,而不應“套路”消費者。原告購房前,各被告并未告知需收取服務費,嘉房公司開具的兩次收據中也沒有中介費、服務費字樣,這些費用應予以返還。由于原告王女士不同意繼續(xù)購買房屋,根據合同約定,要支付5%的違約金,合計60049元,法院予以采納??鄢`約金后,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該退還王女士540932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王女士說:“在法院簽字的時候,有好幾個跟我差不多類型的,但是他們是沒有簽違約承諾書,只有我一個人簽了。所以法院就說要扣我違約金?!?
南京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總說:“法院判決書我也沒看到,我也是頭部次知道這個事情,要去核實一下。如果沒問題,這所有的手續(xù)我去跟法務溝通沒問題,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去執(zhí)行?!?
開發(fā)商明明已經將房屋轉讓給了物業(yè)公司,物業(yè)公司又把房屋包銷給了代理公司。但是在實際銷售過程中,開發(fā)商卻對此卻只字不提,忽悠購房人多打款。這里面確實像法院所查明的那樣“套路”滿滿。
作為購房人,尤其像王女士這樣首次購房,沒有經驗怎么辦呢?請記住一下幾點。首先,簽訂認購協議書的時候,甲方單位是不是開發(fā)商,有沒有開發(fā)商的蓋章確認;其次,在繳納定金的時候,對方開具的******或者收據是不是開發(fā)商。如果不是,顯然是有問題的;另外,蕞關鍵的是,在簽訂正式合同的時候,房屋總價、貸款金額是不是和當初約定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特別小心。不要輕信所謂避稅的說法,否則有可能非但避不了稅,反而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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